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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人民政府房屋征(开府征决字〔2026〕1号收决定书)
撰写时间:2026-03-20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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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时间:2026-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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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开府征决字〔2026〕1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现决定对开平市长沙街道良园路临146号周边房屋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

一、征收范围:开平市长沙街道办事处良园路临146等征收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共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房屋51间,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约5931.36平方米,其中住宅房屋约5301.16平方米,非住宅(建(构)筑物)房屋约630.20平方米;征收红线范围内土地面积约60亩。

二、征收目的:开平市长沙街道办事处良园路临146周边房屋征收项目建设需要。

三、征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房屋征收部门:开平市人民政府长沙街道办事处。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开平市人民政府长沙街道办事处

六、房屋征收实施时间、签约、搬迁、过渡期限:

1、实施时间:征收自开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

2、签约期限:1个月,为公告之日起开始计算。

3、搬迁期限:1个月,为公告之日起满15日后开始计算。由开平市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一并作出适当的搬迁期限

4、过渡期限:选择安置区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临迁过渡期为24个月

七、征收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按照《开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平市长沙街道良园路临146号周边房屋征收项目征收与补偿方案》执行,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八、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在规定的签约和搬迁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如期搬迁。被征收人与征收实施单位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开平市人民政府长沙街道办事处报请开平人民政府将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九、因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强制执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开平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索取房屋征收相关资料及咨询、提交意见、集中签约地点长沙街道君庭征收办公室。


附件:1.开平市长沙街道良园路临146号周边房屋拟征收范围红线图.pdf

        2.开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平市长沙街道良园路临146号周边房屋征收项目征收与补偿方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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